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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测评办法

发布时间:2018-08-15 21:14:10  作者:佚名  来源:网络  浏览次数:

 


国家档案局办公室关于印发

《市、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测评办法》的通知

 (档办〔2008〕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馆),各计划单列市档案局(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局(馆):

现将《市、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测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组织本地区市、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开展测评工作,为本地区文明城市创建活动服务。

  全国市、县级档案馆数量较大,为使测评工作有序开展,请将你地区2008年参加文明城市测评的档案馆名单及十一五期间拟参加测评的档案馆名单于3月底前报国家档案局档案馆(室)司。

 

                       国家档案局办公室

                        ○○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市、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测评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市、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以下简称市、县级档案馆)的整体工作水平,更好地为创建文明城市(区)活动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活动的市、县级档案馆综合发展水平的测评。

城区国家综合档案馆依行政级别测评。

第三条  市、县级档案馆测评依据《市、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测评细则》(见附件1,以下简称《测评细则》)进行。

测评采用百分制,结果分三个等级,测评结果为90分以上者为国家一级档案馆,测评结果为80-90分(不含)者为国家二级档案馆,测评结果为70-80分(不含)者为国家三级档案馆。

第四条  测评组织:测评工作由3-5名测评员组成的测评小组负责进行。

国家一级档案馆由国家档案局组织测评。国家二级、三级档案馆由国家档案局委托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测评,国家档案局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五条  国家档案局负责国家一级、二级、三级档案馆测评结果的最终审定。日常工作由国家档案局档案馆(室)业务指导司负责。

第六条  测评原则:测评采取逐级晋升的原则。

经测评为国家二级、三级档案馆的,一般应在取得相应级别档案馆资格一年以上才能申请上一级别档案馆的测评。具备国家一级档案馆条件的,可直接申请国家一级档案馆的测评。

第七条  测评员:国家一级档案馆的测评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各推荐2名,国家档案局聘任。国家二级、三级档案馆的测评员由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选定,报国家档案局备案。

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测评员的,由推荐单位提出,经批准后予以替换。

测评员不参加本地区国家一级档案馆的测评。

第八条  测评申报:参加测评的档案馆应根据《测评细则》进行自评,并准备相关证明材料。自评符合国家二级、三级档案馆条件的,向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测评申请;自评符合国家一级档案馆条件的,由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统一向国家档案局提出测评申请。

申报材料包括申请报告、自查报告(档案馆历史沿革、隶属关系、馆藏简介、条件保障、基础业务、开发利用、信息化建设)、测评申请表(见附件2)、测评打分表(见附件3)等。

近三年档案馆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如火灾、失泄密、因保管不当档案实体严重损坏或被盗等),不得申请测评。

第九条  测评方式:包括听取汇报、审查申请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实地查看、逐项审核自评分数、填写测评得分与测评说明等。在完成各项测评程序后,形成测评结论和等级意见,填写《市、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测评审批表》(见附件4)。

第十条  测评审批:测评结束后,达到国家一级档案馆的测评材料由测评小组报送国家档案局;达到国家二级、三级档案馆的测评材料由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国家档案局。经国家档案局审查批准后,颁发测评等级标牌和证书。

国家档案局每年定期公布国家一级、二级、三级档案馆名单。

第十一条  市、县级档案馆测评等级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后国家档案局组织复查。对复查不符合标准者,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者,取消其相应等级资格并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经测评审定的国家一级、二级、三级档案馆,国家档案局将给予通报表扬,同时建议地方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予以一定的奖励。

第十三条  本办法及所有附件由国家档案局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市、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测评办法》释解

 

关于《测评办法》有关条文的释解

第二条:不参加文明城市测评的地、州、盟档案馆,县、旗档案馆自愿参加。

第四条:对抽查不符合标准的档案馆,不予审批或取消其相应等级资格。

第五条:国家档案局依据测评小组和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相关材料对国家一级、二级、三级档案馆的测评结果进行最终审定,并将结果在国家档案局网站上公示。

第七条:国家二级、三级档案馆测评小组成员由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从本地区从事档案馆工作的领导、档案馆工作业务指导和长期从事档案馆工作的人员中产生。

第十一条:国家档案局组织复查包括委托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复查。

关于《测评细则》有关条文的释解

一、条件保障

1.档案馆事业列入同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近三年党代会文件或政府工作报告中有档案馆工作内容。

出示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政府工作报告》。

4.档案馆面积符合《档案馆建设标准》的要求。

具体指标要求如下:

级别

类次

馆藏档案数量

面积标准(平方米)

市级

一类

40万卷以上

10800-12800

二类

30-40万卷

8800-10800

三类

30万卷以下

6600-8800

县级

一类

20万卷以上

4600-6800

二类

10-20万卷

2600-4600

三类

10万卷以下

1200-2600

 

6.档案馆事业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经费数量随地方经济增长比例逐年递增。

出示本地区地方经济年度增长百分比数量的证明材料。

7.领导班子健全,结构合理(年龄、学历、专业等);业务人员达到全馆人员的80%(含)以上。

馆级领导成员中无低于50岁以下者(以考评当年年龄计)、有大专以下学历者、无档案专业学历或未受过档案专业培训者,在得分中各扣0.3分。档案馆人员按实际从事档案馆工作的人员与后勤人员总数的50%计。

二、基础业务

8.实施了档案资源整合。

档案资源整合指城建、土地、规划、公检法等专门档案已按规定接收进馆。

9.设立党委、政府信息公开场所并能满足实际需要;同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部门及时向档案馆送交主动公开的信息。

满足信息公开实际需要指档案馆被同级党委、政府确定为信息公开场所,内有满足工作需求的相应设施、设备。出示档案馆被同级党委、政府确定为信息公开场所的相关文件,本级党委、政府组成部门名册。

11.案卷级手检式目录计1分,机检式目录计2分;文件级手检式目录计3分,机检式目录计4分。

有两种计分方法,一种是以四个单项中得分最高的一项计分,此时,四个单项分分别为1分、2分、3分、4分,该项已编制多少,即按其比例计分,其它各项不计;另一种是以四项分别得分后累计计算,这时四个单项的分值都为1分。机检式目录可随机检索,否则,不视其为机检式目录。

资料目录手检式计0.5分,机检式计1分。

计分方法同上。

三、开发利用

12.开放了全部应开放的档案。

出示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的全宗名册及其已划分为控制使用的档案目录和已开放的档案目录,按后两项之和占前一项的百分比得分;出示开放档案的有关凭证(如开放公告、批准开放的文件等)。

14.开展其他社会教育活动(如学术报告会、专题讲座、冬夏令营等)。

社会教育活动有一项即可,出示相关证明材料。

四、信息化建设
16.17.数据库建设与网络建设与应用。

计算机中各种数据能随机调出,否则,相应核减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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