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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向社会开放规定

发布时间:2018-08-15 21:13:52  作者:佚名  来源:网络  浏览次数:

 

《档案法》规定,各级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

各类档案开放的起始时间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档案(包括清代和清代以前的档案;民国时期的档案和革命历史档案),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向社会开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形成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

(三)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可以随时向社会开放。前款所列档案中涉及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的档案,以及其他虽自形成之日起已满30年但档案馆认为到期仍不宜开放的档案,经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期向社会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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