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庆阳档案信息网! 今天是
业务园地

业务园地

当前位置:首页 > 业务园地

各级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向社会开放规定

发布时间:2018-08-15 21:13:52  作者:佚名  来源:网络  浏览次数:

 

《档案法》规定,各级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

各类档案开放的起始时间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档案(包括清代和清代以前的档案;民国时期的档案和革命历史档案),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向社会开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形成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

(三)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可以随时向社会开放。前款所列档案中涉及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的档案,以及其他虽自形成之日起已满30年但档案馆认为到期仍不宜开放的档案,经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期向社会开放。

 

友情链接: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帮助中心  |   站点地图
主办单位:甘肃省档案局(馆)    承办单位:甘肃省档案局(馆)信息中心    中文域名:甘肃档案·公益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滩路3680号(730010)    网站备案序号:陇ICP备17003853号     网站访问共
技术支持:兰州大方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建议使用 1280x1024 分辨率    IE8.0以上版本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