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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馆档案鉴定与销毁制度

发布时间:2018-08-15 21:12:33  作者:佚名  来源:网络  浏览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档案馆工作通则》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一、成立档案鉴定小组,鉴定领导小组由档案局 (馆)领导和科室负责人组成,具体负责鉴定与销毁工作。
  二、鉴定领导小组的任务是:根据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结合本馆实际制定保管期限表和鉴定标准,指导和监督鉴定工作;审查销毁档案内容的分析报告;对档案的存毁作出决定,报请有关领导批准。
  三、档案的鉴定采取逐件进行,鉴定中要用全面的、历史的观点分析档案的内容,综合考虑立档单位的性质、社会地位、活动范围、档案产生时间、完整程度、可靠性等因素。
  四、鉴定中要尽量在原有案卷的基础上进行,一般情况下尽可能地少拆卷,在期限上就高不就低,该提升为永久保存的档案,单独立卷也可并卷,同时对有关目录、卡片加以调整。
  五、经过鉴定后,凡是没有保存价值的档案,都必须以全宗为单位编制销毁清册和撰写销毁档案的书面报告。
  六、准备销毁的档案,经鉴定领导小组审查,报经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后方能销毁。
  七、销毁档案要有二人以上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注明监销人姓名、销毁日期和“已销毁”字样。
  八、对于销毁的档案,经批准后,原则上再保存一年后销毁,以免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为保守机密,对批准销毁的档案,必须送造纸厂化为纸桨或焚毁,不准出卖或做其它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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