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学习】移交档案有哪些规定?
一般,在实际工作中当地的综合档案馆会在年初下达本年度的档案接收计划,接收计划中所罗列的移交单位根据时间节点安排,向档案馆递交档案的移交申请,然后再按照相应的流程进行移交和接收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五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档案馆不得拒绝接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中规定属于中央、省、市级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20年移交;属于县级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10年移交。
1 档案移交工作如何开展 1.列入档案馆档案接收计划的,按期递交移交申请,按流程移交档案; 2.没有列入档案馆档案接收计划的,立档单位的档案达到应移交的年限,应当主动征求档案馆意见,保留书面凭证,是立即移交还是暂缓移交; 3.机关单位发生机构变动或者撤销、合并等情形时,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向有关单位或者档案馆移交档案。
2 没有按期移交档案会怎么样? 列入档案馆的档案接收计划,立档单位又没有能够按期移交会怎么样呢? 1.《档案法》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规定,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指定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3 机关单位指哪些? 机关单位,一般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具体又是指哪些呢? 国家档案局第9号令《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规定,各级综合档案馆依法接收本级下列组织机构的档案: 1.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所属各部门; 2.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 3.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和单位; 4.人民政协及其常设机构; 5.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6.各民主党派机关; 7.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8.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各级综合档案馆可全部或部分接收以上机构的下属单位和临时机构的档案。 乡镇机构形成的档案列入县级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