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园地
【档案学习】档案移交注意事项及准备工作
发布时间:2023-02-03 14:50:45 作者:佚名 来源:兰台驿站 浏览次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档案馆不得拒绝接收。
《第5号国家档案局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规定,属于中央级和省级、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20年即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10年即向有关的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那么在移交档案的时候,要做好哪些准备工作呢?
档案的移交和接收
1.移交单位的档案达到移交年限应主动向档案馆申请移交档案。
2.档案馆下达接收档案年度计划,提前书面通知移交单位。
3.移交单位对待移交档案进行规范化整理,建立目录级数据库,开展档案全文数字化。
4.移交档案的同时,一并移交符合标准的计算机检索机读目录、数字化副本、簿本式案卷目录、文件级目录、历史沿革、大事记、全宗介绍等。
5.移交单位在移交档案前,应及时提请县档案馆对移交档案进行验收,县档案馆验收档案应当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移交档案验收合格后,县档案馆方可组织接收。
6.接收档案应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主动表明身份和工作任务。
7.接收档案时,按照移交目录,认真清点档案,交接双方认真填写《档案交接文据》,领导人、经办人签字盖章,《档案交接文据》一式两份,移交、接收单位各留存一份。
8.接收档案过程中,应建立接收档案预案,移交单位和档案馆共同做好档案移交过程中的档案安全工作,确保档案安全移交。
9.档案馆提前做好接收档案的各项准备工作,接收档案进馆后,建立接收档案登记台帐,消毒整理,编写馆编卷件号,入库保存,确保进馆档案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