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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学习】档案开放的起始时间有什么要求?

发布时间:2023-05-29 00:00:00  作者:佚名  来源:兰台驿站  浏览次数: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档案(包括清代和清代以前的档案;民国时期的档案和革命历史档案),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向社会开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形成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


 3.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可以随时向社会开放。


前款所列档案中涉及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的档案,以及其他虽自形成之日起已满30年但档案馆认为到期仍不宜开放的档案,经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期向社会开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


1.自形成之日起满二十五年的国家档案馆的档案,经开放审核后无需限制利用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开放。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等类档案,经开放审核后可以提前向社会开放。


2.自形成之日起已满二十五年,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档案馆的档案,可以延期向社会开放:

①涉及国家秘密且保密期限尚未届满、解密时间尚未到达或者解密条件尚未达成的;

②涉及国家和社会重大利益,开放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③涉及知识产权、个人信息,开放后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④其他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限制利用的。


---《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办法》

第19号国家档案局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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