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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学习】档案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毁、灭失的会怎么样?

发布时间:2023-08-28 15:53:17  作者:佚名  来源:兰台驿站  浏览次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由于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毁、灭失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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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工作中的玩忽职守有哪些表现?


1.领导干部未履行一岗双责,未能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未能按照相关要求开展档案工作。


2.借阅、利用时,未按照制度流程办理手续,造成档案损毁、灭失;


3.管理档案过程中,擅离值守,档案库房、档案案卷处于无人管理状态,造成档案损毁、灭失;


4.管理档案过程中,未尽到职责义务,致使档案遭到水淹、火烧、霉烂、鼠咬、虫蛀等情况,造成档案损毁、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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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玩忽职守罪?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我国刑法把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一起规定在第九章渎职罪,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本罪的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不履行职责义务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义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3.本罪为结果犯。构成本罪,不仅要有玩忽职守的行为,而且必须具有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


    4.本罪的主观要件为过失。行为人应当知道自己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不履行职责义务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义务,可能会发生一定的损害后果,但是其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是虽然已经预见到可能会发生损害后果,但是其凭借着自己的知识或者经验而轻信可以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


    5.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玩忽职守行为与造成的重大损失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否则,一般不构成玩忽职守罪,而是属于一般工作上的错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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