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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学习】档案页的“号”和“数”有什么不一样?​

发布时间:2025-09-26 11:30:36  作者:佚名  来源:兰台驿站  浏览次数:


页号即页码,是按规律连续编写在档案纸张上的阿拉伯数字,以笔墨等形式固定呈现,直观可见。页数则指档案页的数量,分总页数与分页数两类,通常通过计算得出:用最后一页的页号减去第一页的页号,再加 1,即为总页数。

一、页号与页数有哪些不一样?


在纸质档案管理中,页号与页数紧密关联却本质不同,二者的清晰界定直接影响档案整理、著录及数字化工作的准确性,具体区别与联系如下:

(一)“标识”与“数量”的本质差异

页号(又称页码):是对档案页面进行顺序标识的“符号载体”,通常以阿拉伯数字呈现,具有规律性、连续性特点。它是“可见、可固定”的实体标识——通过笔、墨等工具直接标注在档案页面上,用于明确每一页在档案整体中的位置,防止页面混乱或缺失。

页数:是对档案页面总量的“统计结果”,反映档案篇幅规模。根据档案保管单位不同,页数分为总页数和分页数。

以“件”为保管单位的档案,仅需统计“总页数”(即单份文件的全部页面数量);

以“卷”为保管单位的档案,需同时统计“总页数”(整卷档案的全部页面数量)和“分页数”(卷内每份文件的独立页面数量),二者共同构成卷内档案的数量逻辑。

(二)从“可见标识”到“数量计算”

页号是计算页数的基础,二者存在明确数学关系,页数=最后一页页号-最前一页页号+1。例如,某文件首页页号为“3”、末页页号为“7”,则该文件页数为“7-3+1=5页”。

依据《归档文件整理规则》,以“件”为单位的归档文件,需在档号章右下角填写页数,因此可在实体档案上直接看到;而科技、会计、人事等专业档案,通常不在页面标注页数,仅在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或著录条目中体现。

二、页号的编制规范


页号编制需遵循“保护档案实体、确保顺序准确、符合行业规则”原则,根据保管单位(件/卷)不同,具体要求略有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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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件”为保管单位的档案

适用依据:《归档文件整理规则》《纸质档案数字化规范》

编号范围:以“件”为单位编独立流水号,即单份文件从首页到末页形成连续序号,不同文件页号不关联;

页面认定:仅对“有效内容的页面”编页(空白页不编),页号标注在文件正面右上角或背面左上角空白处,严禁压盖文字、印章等核心内容;

原有页码处理:若文件已成册且原有页码与拟编页码一致,可保留原页码;若存在增页、减页、页码重复等情况,需重新编完整页号,避免序号断层;

工具选择:为避免损坏档案原件或影响长期保存,优先用硬度较小的铅笔(如2B铅笔)编页,禁用钢笔、圆珠笔等可能渗透纸张的工具;

特殊情况登记:编页时若发现页面破损、缺页、污渍等问题,需同步在《档案整理登记簿》记录,明确问题位置及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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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卷”为保管单位的档案

适用依据:《文书档案案卷格式》《纸质档案数字化规范》《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

编号范围:以“卷”为单位编连续流水号,整卷档案从首页到末页序号不间断,卷内不同文件共用一套页号体系;

页面认定与标注位置:与“件”级档案一致(仅对有效内容页编页,标注在正面右上角/背面左上角),但部分专业档案(如科技档案中的图纸文件)若有明确整理规则,需按专项规则确定编页位置;

原有页码处理、工具选择、特殊情况登记:均与“件”级档案编页要求一致,确保跨保管单位编页标准统一。

、页号与页数的著录及数字化扫描要求

依据《档案著录规则》,页号与页数同属“内容与结构”大项中的“载体形态”小项,是档案著录的核心要素;同时,二者也是数字化扫描质量校验的关键指标,具体要求如下:

(一)著录规则

1.以“卷”为保管单位的档案著录

(1)文件级著录

页号:首件文件默认页号为“1”(必填项,仅允许阿拉伯数字,禁止填汉字或符号);从第二件文件起,页号自动累加,计算公式为“次件页号=上件页号+上件页数”;

页数:首件文件页数字段默认为空(必填项,仅允许阿拉伯数字),需按实际统计结果填写。

(2)案卷级著录

需包含“总件数”“总页数”两个核心字段,填写方式有两种:一是手工录入统计结果;二是待卷内所有文件完成文件级著录后,由系统自动获取、比对、分析数据并生成,确保数据准确。

2.以“件”为保管单位的档案著录

仅需进行文件级著录,无需设置“页号”字段;“页数”为必填项(默认为空,仅允许阿拉伯数字),需按实际统计结果填写,确保单份文件页数信息完整。

(二)数字化扫描

档案数字化扫描后,需通过专业加工软件对“著录页数”与“实际扫描页数”进行比对分析,核心要求为:二者必须完全相等。若不相等,需立即排查原因——可能是著录时统计错误(如漏算、多算页面),也可能是扫描时漏扫、重扫等,需逐一核对修正,直至二者一致,确保数字化成果与实体档案页数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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